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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法学》考试中的问题
来源: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0-05-04 查看:95次
《行政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纵观近年来的考试情况,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实不少:有些问题涉及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方面的,有些则是涉及答题要领方面的,下面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考生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掌握不够好
全面、详细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考生解答各种类型试题的基础,答题中考生掌握不够好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基本概念掌握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
名词解释题本来是多拿分的关键题型,但大多数考生答得不好,有相当一部分考生甚至拿不到分值的一半。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不明白某个名词的确切含义,因而只字未答,甚至不表述出自我理解的意思;二是张冠李戴,如将“行政责任”错答成“行政监督”;三是把名词解释中的关键词漏掉或者答错,如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时,把“特定的人或事”漏掉。
二、对用词或者含义相近似的名词区分不清。
对名词的含义把握不准,直接影响进一步分析解题,甚至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根据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和以往考题的侧重点,需引起注意的相近词主要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与废止;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三、对一些名词、制度的基本范围把握不准。
例如,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围,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政务类公务员的范围,本来应该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可有些考生却偏偏答错或者漏掉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再比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许多考生在解答这方面试题时失分太多。其实,解答这方面试题只要把握住三个基本标准就足够了:第一,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起诉的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排除条款之列,即不属于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起诉的行为必须是可能侵犯或者影响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影响当事人其他权利且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法学中涉及某个名词或者制度范围的问题还有:公务员的范围、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行政立法主体范围、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范围等。
四、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重要法律条文注意不够。
凡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考生必须理解记忆。试题中测试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题型主要有选择和案例分析,测试方式一是直接考法律条文,二是要求考生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教材中出现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部分:一、公务员部分,包括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二、行政处罚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适用和程序等;三、行政赔偿部分,包括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标准以及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追偿等;四、行政复议部分,包括行政复议的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审理、决定以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等;五、司法审查部分,包括司法审查的原则、范围、管辖、标准、参加人、法律适用、判决与裁定等。
五、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时间及期限注意不够。
在单项选择题中,测试考生对时限的记忆程度的情况比较常见。与考试有关、值得记忆的时限主要有:重要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追究期限;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司法审查中的起诉时效和审限。
考生不能准确掌握答题要领
以往考试中,有许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不得要领,而痛失应得分数。在答题要领方面,考生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论述题述而不论或者论述明显不足。
许多考生把论述题当成简答题来答,只答出孤零零的几个要点,没有丝毫论述。有的考生解答论述题时,只写了几十个字,甚至十几个字,孰不知论述题的评分标准是述和论各占其分,只述不论只能得整个论述题的一半分左右。论述能力不足的考生,在回答论述题时,也必须先答出要点,而后对所答要点稍作分析。
二、案例分析不明题意,不得要领。
尤其是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考生来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三方面能力:一是法律条文记忆能力。二是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能力。三是分析能力。主要考查考生能否把整个案情分析透彻,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来分析案情。剖析案情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思路:本案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是什么;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几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是什么;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条文或者基本理论等等。
例1.A县农民李某囚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回答这一问题,关键要看考生是否记住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1)李某有权提起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的被告为B县工商局,(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B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例2.例如,甲厂依法取得了某种药品的生产许可证,但由于资金短缺,一直未投人生产该种药品。问:甲厂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主要考查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和无条件放弃的许可证理论。这一划分的标准是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有无作为义务,是否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有作为义务的是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否则构成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作为义务的是五条件放弃许可证,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不是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五条件放弃许可证。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甲厂的行为不违法。
三、选择题画蛇添足。
阅卷中发现,许多考生在解答选择题时,本来写出了正确答案,后来又把正确答案中的一项或几项划掉,成了错误答案。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原因无非有两个:一是心理因素;二是知识功底不扎实,对自己答案是否正确,始终不敢确信。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考生在日常学习过程中,针对上述两方面因素多做些锻炼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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