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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管理条例
来源: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09-09-27 查看:155次
湖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一、毕业证书的办理与发放
毕业证的办理与发放工作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自考考生毕业资格的审查分三级进行:市(州)自考办初审,主考学校复审,省自考办终审。
自考生毕业资格的审查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级自考办应认真组织。要选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专职从事自考工作的人员参加审查工作。
参加毕业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对自考的质量和声誉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毕业资格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按自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及政治思想鉴定情况。《毕业生登记表》上必须有考生单位及所在地自考办的鉴定意见及公章。
(2)《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内容填写要求完整、准确,毕业证书上粘贴的二寸黑白免冠登记照片应与《毕业生登记表》及准考证上的照片均为同一人,且姓名一致。
(3)《毕业生登记表》上专业的填写,须以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名称为准,不得缩写、简写或自动变更。
(4)毕业时间必须填写准确。毕业时间一律以当次办证时间为准: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
(5)《毕业生名册》上的专业名称、准考证号、毕业证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毕业时间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6)办理过转(免)考的考生,必须要有齐全的转(免)考材料。转考要有相应的合格试卷,免考以省自考办签审的《免考申请登记表》为依据。
(7)外省转入本省的考生,要认真审核其转考材料,对取消合格试卷的省、市,以该省、市自考办的转考成绩证明为依据。
(8)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的考生,必须有经省自考办计划科签审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对须加试课程的考生,应审核其加试课程的合格试卷是否齐全。
(9)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试卷齐全,无代考嫌疑,无擅自涂改成绩现象。
(10)所有理论课程在2000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实践性环节、上机实习、毕业考核及本科加试课程在2002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的考生,一律按原计划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第五轮考试计划审核,审核时应注意新、老计划课程的顶替。
2.办证审核中所遇问题的处理办法
(1)审核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处理方法:
①实践性环节、毕业考核、上机实习及参加2001年7月理论课程考试合格的,以课程合格证为依据。如合格证遗失,必须由省自考办出具成绩证明并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市(州)自考办出具的证明无效。
②对试卷不齐全(不含2001年7月考试的合格试卷)的档案,由县(市、区)自考办对所缺试卷填写《合格试卷遗失证明单》并注明其遗失原因,经各级自考办主任审核签字,省自考办考籍科查核成绩,省自考办分管主任审批签字后方能生效。否则,《合格试卷遗失证明单》无效。
③姓名不符,或音同字不同的考生,须有考生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特殊原因更换姓名的考生,不仅要有考生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还必须出示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④2005年以前理论课程合格证不齐全的考生(不含2001年7月考试的合格证),可由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相关证明;2005年以后理论课程合格证不齐全的考生,必须由省自考办出具相关证明。
(2)专、本连读同时办证的办理方法:
①专、本连读同时办证,仅限于同一专业的专、本连读考生。
②专、本连读的考生,必须同时修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方可到当地自考办提出同时办证的申请。
③各地自考办对专、本连读同时办证的考生,须单独注册并在办证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注册软件盘及毕业生档案材料。
④各主考学校须严格按照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审核此类档案。只有当专科、本科资格都审核通过的,才可同时办证;当专科审核通过而本科未予通过的,只可办理专科毕业证;当专科审核未予通过而本科审核通过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一律不予办理。
(3)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审查出有疑问的毕业生档案的处理
①确认有代考嫌疑的档案,由省自考办登记处理后退还市(州)自考办。市(州)自考办应及时通知考生。考生如有不服,可向当地自考办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笔迹鉴定申请由市(州)自考办集中在每年的3月或9月送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负责送交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②经鉴定排除代考嫌疑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证。经鉴定确认有代考行为的考生,按自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③终审确认毕业材料不齐全、毕业手续不完备及报考资格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档案,不予办理毕业手续。此类档案由省自考办登记造册后退还市(州)自考办。退档应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3.毕业证办理程序
(1)毕业证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具备毕业资格的考生,应在每年的6月初或12月初到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毕业材料的,一律不予接纳办理。
(2)县(市、区)自考办依据省自考办提供的《毕业生名册(预备册)》和审核通过的考生毕业申报材料进行注册和档案整理工作。
(3)县(市、区)自考办根据国家考试中心毕业证电子注册的要求,将相关信息造册、输入计算机,并将自动生成的毕业证证书号填写到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上。
(4)县(市、区)自考办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市(州)自考办。
(5)市(州)自考办必须严格按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名册、拷贝软盘。
(6)市(州)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统一打印《毕业生名册(正式册)》及《毕业证书》。
(7)市(州)自考办负责将考生照片粘贴到毕业证书上,并将《毕业证书》夹到《毕业生登记表》第一页内,同时依据省自考办打印的《毕业生名册(正式册)》进行毕业生档案移交工作。
(8)省自考办将各市(州)自考办上交的毕业生档案材料分专业依《毕业生名册(正式册)》顺序整理打捆,并注明捆数及档案份数。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分发各主考学校,移交档案时须认真清点、核对数目,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9)主考学校应严格按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审,特别是对《毕业生名册》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对信息有出入的档案材料不予审核通过。
(10)主考学校对审核通过的档案材料,在《毕业生登记表》主考学校意见栏内加盖“同意专(本)科毕业”意见章和时间章。
(11)主考学校在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附署验印。将审核未通过的材料归还原袋,并在袋面上和《毕业生名册》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未通过的原因,同时对退档材料分专业造册登记。《毕业生名册》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自考办印章。
(12)主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过的档案材料(含合格、不合格档案)送交省自考办。
(13)省自考办对主考学校复审过的毕业生档案进行终审,并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名册》呈送省自考办分管主任审批。省考试院院办依审批后的《毕业生名册》进行验印。
(14)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考生所在单位各留一份。
(15)省自考办将留存的毕业生登记表分专业整理,装订成册后归档。
(16)省自考办将办理完毕的《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向各地自考办发放,各地自考办负责向考生发放。
(17)省自考办及时将毕业证证书号输入到毕业生信息库中,并按规定时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18)毕业证办理完毕,由省自考办向各主考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和《毕业生登记表》各一套。
二、毕业证书内芯的管理
按秘密级要求管理毕业证书内芯。我省制定了《毕业证书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加以妥善保管,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分开,每次领用均要登记,并有使用情况记录。损坏的证书均盖上“作废”字样予以保存备查。
三、毕业证错误信息的更正
1.非17位毕业证书号的信息更正
考生所持毕业证书若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毕业生网上的信息不相符,考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均需原件)到省自考办提出毕业证信息更正申请,考籍科经登记、核实后,集中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在网上进行更新。
2.17位毕业证书号信息的更正
毕业证书信息有误的考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均需原件)到办证所在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各地自考办集中在每年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向省自考办送交《毕业证错误信息更正报告》、信息更正表、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及信息更改注册盘。省自考办经核实后集中每年6月、12月进行毕业证书的更换及网上信息更新。
四、毕业证书的真伪认定
1.用人单位如果对本单位职工或应聘人员所持湖北省自考毕业证书的真伪存有疑问,可持该证书原件和有效证件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中心查询验证。
2.查核属实的毕业证,将开具毕业证书认定书,认定书共三联,一联由考生服务中心留存,二、三联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验印。
3.对未查到的毕业证,由省自考办负责查核原始毕业生名册,经查核确属伪造的证书,一律没收作废,并给用人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五、学历证明的办理
自考《毕业证书》不论什么原因遗失或损坏,一律不补办原件。只能依程序办理学历证明,具体办理办法为: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毕业生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中心提出学历认定申请,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的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签章。
经查实确认后,考生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办理学历证明,考生将办理完毕的学历证明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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