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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考生要结合课程学新法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0-11-19    浏览242次

  4月自考即将来临,法律专业考生除学习教材内容外,还须关注考试之日算起6个月前颁布施行的新法。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袁文峰建议,考生学习这些新颁法律,要紧密结合课程内容。

  袁文峰认为,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共计13件(含修订),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立法不计其数。面对浩瀚法律规范性文件,自考生抓住课程所要求内容就行了(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的法律),全部理解是难以做到的。今年10月的公司法课程考试,准备应考的考生就应该熟悉新颁布的公司法条文。市自考办对此也发了通知,提醒考生关注新颁法律。考生通读新的法律条文是掌握新法的关键,在学习中,考生要学会总结每部新法的特点和脉络、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这样才能灵活运用。

  据了解,新颁法律在往年考试中多有涉及。比如,2005年4月自考法律专业《宪法学》考试中,有一道简答题要求考生回答“宪法修正案第26条、第27条、第29条对进入紧急状态是怎样规定的”。这就是一道对宪法修改内容考查的题目。2006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考试中,也有一道案例题要求考生及时更新法律条文知识。题目涉及到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少数考生答题时引用的还是已被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北京自考在颁布的《刑法学》课程考试说明中,提醒考生关注《刑法学》教材出版后,考试之日6个月前颁布的刑事法律和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据悉,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内容作了修改或补充,参加4月刑法学课程考试的考生对这些内容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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