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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考等人员使用问题的文件-自考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1-04-20    浏览162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6]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下简称“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好对这部分人员的使用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的毕业生和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高等院校本科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人员。
  
  二、要用战略眼光看待“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的使用问题,大力支持在职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报考“五大”深造,积极提倡自学活动,更多地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我省四化建设服务。
  
  三、对“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视本人情况,可以当干部,也可以当工人,要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四、在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当工人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需要调整到干部岗位上的,一般实行干部聘用制。对其中有突出成绩和入学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多年的,可录用为干部;对被评为县以上或地、市以上系统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获地、市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可以优先录用为国家干部。在企事业单位已经定为国家正式干部的,不再改变。
  
  五、坝上和深山区以及自愿到这些地区工作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如当地工作需要,符合干部条件,均可录用为国家干部。
  
  六、农业户口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一般可在当地乡镇选聘为合同制干部;担任乡镇副股级以上职务的,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坝上和深山地区的此类人员,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城镇待业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为干部,优秀的也可录用为国家干部。有招工指标时,要优先从这部分人员中招收录用。
  
  八、录用“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为国家干部,其指标额从自然减员和增人指标中解决,由地、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九、凡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规定有一年的试用期。经试用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不符合干部条件的,给予辞退或恢复原工人身份。
  
  十、在职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的,要立足本单位、本系统和本地区内调整。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调整不了的,也可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十一、招收录用“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当干部,要认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和审查,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按隶属关系报地、市以上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查批准。省直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十二、对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承认其大专学历,不属“五大”范围的其它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也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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