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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教自考办理合并档案的规定-自考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1-04-19    浏览179次

  对省内各市、区(县)间转出的自学考试考生及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停考的专业需转入相近或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考生,从1998年10月起,不再办理转出转入及改考手续,考生按新生到省内异地或其他专业报名参加考试,毕业前需申请合并档案。具体办法如下:

  一、异地或停考专业档案的处理
  1、考生到省内异地或新专业参加考试前,仔细检查《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以1997年5月以后颁发的为准,以下简称《课程合格证书》)上的准考证号是否唯一,《课程合格证书》是否齐备。有问题必须在当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解决。   
  2、保管好所有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
  
  二、申请合档   
  1、差一至四门课程可以毕业的考生,若持有的《课程合格证书》上的准考证号不唯一,必须在下次报考前,携带所有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到市自考办申请合档,毕业登记时不办理合档手续。   
  2、认真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1份,填表要求:   
  (1)字迹要清晰、整洁;   
  (2)合档理由要叙述清楚;   
  (3)原准考证号及新准考证号要填写准确;   
  (4)申请合档课程名称填写将要并入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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