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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法规-自考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1-03-30    浏览142次

一、性质、任务、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二、组织管理系统

  1、中央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长、专家、学者组成。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国家教委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湖北自考网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目前全国考委设有经济管理类、中文、哲学、法学、土建类、英语、物理、电子电工与信息、农科、数学、新闻、政治学类、教育类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由国内有关教育行 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2、地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

  主考学校:由专业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在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命题、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315所全日制普遍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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