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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执行新毕业生落户政策-自考
来源: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29 查看:169次
具体落户办法请你仔细看
今年6月20日起,杭州执行新的毕业生落户政策,取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除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外,在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研究生以下学历毕业生,按下述办法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由本人凭《毕业证》(对因未还清助学贷款而暂时没有拿到毕业证书的,出具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学校证明。下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户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提供户口簿;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下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养老保险缴纳清单),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应届专科学历毕业生办理手续与本科生相同。
普通高校应届专科、本科学历毕业生在杭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往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专科紧缺专业)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专科35周岁)以下,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凭上述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往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专科紧缺专业)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专科35周岁)以下,在杭自主创业的,凭上述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落户依照《关于做好2004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04〕88号)执行。具体可到杭州毕业生就业网(www.hzbys.com)就业政策栏查询。
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时间,截止到每年的12月31日,跨年度未落户的毕业生,由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受理,地点在华光巷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