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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自考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1-03-25    浏览107次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 确保考试质量 ,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 省考委 ")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自考办 ")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教育部自考办 ")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 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 格式如下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

    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 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 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量按有关规定报名考 试。

    十三、报名结束后 , 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 ( 区〉随 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 , 地 ( 市 ) 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 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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