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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台-自考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1-03-22    浏览89次

  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10% 及报名费;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30%及报名费;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50%及报名费。扣除额度不等的学费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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