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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江苏自学考试教育法学教材大纲一-自考
来源: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15 查看:110次
第一章 教育行政执法概述
一、学习要求
掌握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对象和效力,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公开原则,掌握教育法的渊源,理解教育法的层级与效力,了解法律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二、考试内容
1.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教育领域内的特定事项和特定的人或组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因家行政机关,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教育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教育行政执法的效力表现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5.教育行政执法的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要有法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具体表现在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6.教育行政执法的合理原则,指教育行政主体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且这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具体表现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有合理的动机,意思表示必须完全真实,必须符合公正法则,执法应当及时。
7.教育行政执法的公开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法活动的全部内容和过程都应当公开。具体要求包括教育行政技法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相对人有了解有关行政技法信息的权利。
8.教育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教育法的各种表现形式,按其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其效力等级是不同的。
9.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即法定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10.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职能而制定的具有法宝效力和规范体式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为规则。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比较广泛。
第二章 教育行政措施
一、学习要求
理解教育行政措施的概念,了解教育行政措施的几种分类,理解教育行政措施的常见形式。
二、考试内容
1.教育行政措施,是指教育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事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意思表示。
2.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教育法规的规定实施,而不能予以灵活处理的行政措施;自由裁量的教育行政措施,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可以在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幅度或方式内,按自己的意志适当实施的行政措施。
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可以不等相对人请求而主动采取的行政措施;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是指教育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是指依照教育法规的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教育行政主体采用任何合理形式或程序都可生效的行政措施。
3.命令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依职权强制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不为一定行为的也称禁令
4.批准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同意其实施某种行为,教育行政主体如果对相对人申请实施某种行为的请求不予同意,则为拒绝。
5.许可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应对人的申请,允许其从事一般人被禁止从事的某种活动或赋予其从事这种活动的资格。#p#分页标题#e#
6.免除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依法消除相对人的某种法定义务。
7.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向相对人收缴税费、财物;发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相对人拨付退休金、抚恤金和各种津贴或补助金。
8.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依法认定并公开宣告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