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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9年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相关规定-自考
来源:湖北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3-04 查看:107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同)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湖北自考网-自考');">湖北自考网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六、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七、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
八、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北自考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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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六、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七、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
八、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北自考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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