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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考生转考政策-自考

来自:湖北大学自考网   2011-02-24    浏览209次

  根据《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同区县或不同专业的考籍,可以相互转移。

  全国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可以相互转移。

  中英合作开考的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中方开考的大学语文、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概论考试合格成绩可以与其他专业互相转移;英方开考的专业课程,符合下述考籍转移条件的可以转入相关专业。

  考生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考籍转移手续,转出专业课程必须与转入专业现行开考计划课程名称完全一致、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学分。

  天津市考籍转移

  1.在天津市不同区县或不同专业参加考试并取得课程合格成绩者,应将考籍归并到申请转入专业的考籍档案。

  2.在天津市范围内办理考籍转移手续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考籍转出区、县自考办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经转出区、县自考办审核无误后,在转考申请表上加盖考务考籍管理专用章,一份交考生保留,其余两份连同考籍档案材料送交市自考办。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后,在转考申请表上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考专用章。一份留市自考办存档,一份随考籍档案材料交转入区、县自考办,并入考生申请转入的考籍档案。

  省际间考籍转移

  1.考籍转出

  考籍转往外省的考生请于每次考试报名期间通过招考资网站办理相关手续。其具体操作办法进入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后,核实本人考试成绩信息,提交转出申请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相关费用等。天津市自考办待考生办理转出结束之日后整理数据,打印,并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考专用章,一份天津市自考办存档,一份以机要的形式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办。

  已经取得天津市某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合格证的考生,考籍档案不得转出。

  2.考籍转入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天津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其考试成绩到达天津市后,市自考办负责录入考生的基本信息和成绩信息并网上公布。

  考生请于每次考试报名期间通过招考资网站办理相关手续。其具体操作办法进入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后,核实本人转入考试成绩信息并按开考专业计划选择对应课程,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天津市自考办整理考生申请数据,对考生选择的对应课程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完毕将合格成绩并入合格成绩库,同时向考生公布审核结果。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天津市的考生,须取得天津市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天津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天津市的考生,毕业考核课程必须参加天津市组织的考核。

  免考课程必须按照天津市免考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天津市的考籍档案,须由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办以机要件邮寄,考生不得自带。

  办理考籍转移手续的考生按津价费224号文件规定需缴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每科。考籍转往外省的考生,还需缴纳机要邮寄费20元/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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